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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飛集成:董事會議事規則(2017年8月)
                  2017-08-18 08:00:00
                  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規范董事的行為,理順公司管理體制,明晰董事會的職責權限,建立規范化的董事會組織架構及運作程序,保障公司經營決策高效、有序地進行,依照《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效力
                  
                      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召開、議事及表決程序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  任職資格
                  
                      董事為自然人,無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未滿的;
                  
                      (七)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八)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九)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間,按擬選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機構審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聘議案的時間截止日起算。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董事的,該選舉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第四條  提名
                  
                      董事會換屆時,新任董事候選人由原任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職位因董事辭職、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被股東大會免職而出現空缺時,繼任董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會提名。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候選人。
                  
                      但對于獨立董事候選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選舉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
                  
                      公司選舉董事適用股東大會普通決議,即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 以上通過。
                  
                      第六條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該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七條  董事的權力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權力:
                  
                      1、出席董事會會議;
                  
                      2、及時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以及會議文件;
                  
                      3、及時獲得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并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4、單獨或共同向董事會提出議案;
                  
                      5、在董事會會議上獨立行使表決權,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6、在董事會上,獨立表達本人對每一項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議案的意見和看法;
                  
                      7、監督董事會會議決議的實施;
                  
                      8、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協議或其它法律文件;
                  
                      9、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參與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的調研、策劃、洽談、簽約;10、根據董事會的決定,代表公司從事其他行為;
                  
                      11、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2、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八條  忠實義務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1、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3、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4、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5、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6、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7、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勤勉義務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4、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5、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十條  注意義務
                  
                      任何董事均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其權力或者履行其職責,并應以一個合理的謹慎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任何董事均應對其所知曉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技術、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任何董事的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發生下列情形時方予解除:
                  
                      1、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求時;
                  
                      2、不可上訴的法院裁判要求時;
                  
                      3、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正式批準時;
                  
                      4、保密內容在披露前已正當地進入公共領域時;
                  
                      5、公眾利益有要求;
                  
                      6、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本條中,“公眾利益有要求”是指:公司的某些/項行為直接或者間接侵犯社會公眾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項機密信息直接對社會公眾利益產生嚴重影響,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要求董事履行作證義務的情形;“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是指:該董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公司秘密以外,該董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濟,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明確要求該董事向其披露涉及公司秘密的情形。在發生上述二種情形時,董事應要求獲知該秘密的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采取合理且恰當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的公開和進一步擴散。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任何董事違反保密義務時,都將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最大可能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董事的責任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未經授權不得代表公司
                  
                      未經《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十四條  關聯董事的披露義務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審議有關聯交易時應當自動回避并放棄表決權,即:
                  
                      1、不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2、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3、不對投票表決結果施加影響;
                  
                      4、如有關聯關系的董事為會議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條件,對表決結果施加影響。
                  
                      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對方;
                  
                      2、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
                  
                      3、擁有交易對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4、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公司認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獨立的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
                  
                      涉及關聯董事的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對于未按照程序審議的涉及關聯董事的關聯交易事項,公司有權撤銷有關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十五條  辭職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應當經股東大會批準且委任繼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免職
                  
                      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隨時免去其董事職務:
                  
                      (1)嚴重違反《章程》或本規則規定的董事義務者;
                  
                      (2)因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
                  
                      (3)經人民法院審判,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4)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者;
                  
                      (5)董事不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任職資格者;
                  
                      (6)《章程》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
                  
                      根據《章程》的規定,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
                  
                      本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的職權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報酬
                  
                      每一董事的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津貼、補助、獎金、董事費、退休金和退職補償)都將由股東大會全權決定。
                  
                      股東大會在批準每一董事的報酬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所在的行業狀況、該董事的個人能力以及他對公司的貢獻。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二十條  組成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職權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行使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分為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董事會臨時會議。
                  
                      公司董事會的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采取書面、電話、傳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等形式召開。
                  
                      公司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除董事須出席外,公司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列席董事會會議。必要時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董事會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組織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紀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職權和權限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凡須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議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搜集,或以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或會議紀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提出,由董事會秘書提請董事會討論并做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
                  
                      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第一次定期會議于每年的上半年適當時間及時召開,審議公司的年度報告及相關議案。
                  
                      第二次定期會議于每年的下半年召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臨時會議可以隨時召開。
                  
                      下述人士或單位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董事長;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
                  
                      3、監事會;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當董事長不能召集和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
                  
                      董事會定期會議通知應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將會議通知送達董事、監事、總經理,必要時通知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臨時會議根據需要而定,在開會前不少于2日,用電話、傳真、署名短信息或專人將通知送達董事、監事、總經理。
                  
                      董事會會議通知由董事長或代為召集董事會的董事簽發。董事長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發董事會會議通知時,可授權董事會秘書代為簽發會議通知。
                  
                      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開方式、擬提交該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和相關資料、會議通知發出時間等。所附議案及資料應盡量詳實、準確并能保證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會議擬審議議案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八條  通知回執
                  
                      董事收到會議通知后,應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郵寄方式聯絡董事會秘書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以確認其已收到了董事會會議召開通知及是否出席會議,會議通知發出后3日后仍未收到確認回復的,董事會秘書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應主動聯絡該名董事以確認其是否已收到了會議通知及是否出席會議。
                  
                      若董事對擬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意見的,應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郵寄方式遞交公司董事會秘書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提案
                  
                      在本規則中,議案指正式列入董事會會議審議范疇的待審議事項,提案人已提交尚未決定提交董事會會議審議的待審議事項稱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單位稱為提案人。
                  
                      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稱、內容、必要的論證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簽字或蓋章。
                  
                      下述人士或單位有權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1、任何一名董事;
                  
                      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3、監事會;
                  
                      4、就其職責所涉及的任何事務,以下人士有權向董事會提出提案:
                  
                      (1)總經理;
                  
                      (2)財務負責人;
                  
                      (3)董事會秘書。
                  
                      提案人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應在會議召開日10 日之前向董事會秘書提交內容完整
                  
                  的提案。
                  
                      根據第二十五條召開的董事會臨時會議或需要提交董事會定期會議審議的緊急提案,可在會議召開日2個工作日之前提交提案。
                  
                      第三十條  出席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選擇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對表決事項的責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  委托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委托人應向代理董事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涉及表決事項的,委托人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確對每一事項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無表決意向的委托、全權委托或者授權范圍不明確的委托。列席董事會會議人員不能委托他人代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
                  
                      獨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和參與表決。
                  
                      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列席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每一次董事會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董事會秘書可授權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制作會議記錄,但董事會秘書應對會議記錄的真實、準確性承擔責任。
                  
                      公司監事、公司總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
                  
                      會議審議事項涉及其職權范圍之內事項時,經會議主持人邀請,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職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可邀請中介機構或行業、經營、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列席董事會會議,并提供專業意見。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不邀請新聞記者或其他無關人士列席會議,特殊情況需要邀請列席的,會議主持人應征求其他董事意見,在獲得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方可邀請。
                  
                      列席會議人員如需在會上發言,應獲得會議主持人同意并服從會議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認為會議審議事項涉及公司機密時,可要求列席會議人員回避。
                  
                      會議表決時,列席會議人員應當退場。
                  
                      第三十三條  會議文件的準備及分發
                  
                      董事會會議資料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和準備。
                  
                      有關議案的重要信息和數據應在會議開始以前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分發給各位董事。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資料,董事會秘書應提前提醒與會董事,除非必要,董事應在會議結束時將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資料交還董事會秘書統一保管。
                  
                      第三十四條  會議召開方式
                  
                      董事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開會方式召開,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以何種方式召開董事會,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如果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反對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則董事會會議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會議討論
                  
                      會議按通知所列議程逐項審議所有議案,議案討論和說明的進程由主持人根據具體情形安排和調整,但應當保證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
                  
                      會議發言不得使用人身攻擊或不文明言辭,出現此類言辭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提示和制止。
                  
                      第三十六條  會議表決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表決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
                  
                      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董事會會議決議由董事會秘書負責起草,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決議上簽名;投棄權或反對票的董事的意見,應記錄于董事會會議紀錄。
                  
                       屬于需要獨立董事發表特別意見的議案,應當記錄獨立董事的意見;獨立董事意見不一致的,分別記錄各自意見。屬于需要披露事項的,應當披露獨立董事意見。
                  
                      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上形成的決議,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披露的規定,須由董事會秘書或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負責及時、準確和實事求是地在指定報刊和媒體上進行披露。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既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當然免除法律責任。
                  
                       對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議事范圍,因未經董事會決議而超前實施項目的,如果實施結果損害了股東利益或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由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公司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討論的事項,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建議和意見,供董事決策時參考,但沒有表決權。
                  
                       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時,該兼任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董事若與董事會議案有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則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亦不計入法定人數。被公司章程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的董事在股東大會撤換之前,不具有對各項方案的表決權。
                  
                  依法自動失去資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應委任董事會秘書一名。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2、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
                  
                      3、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5、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6、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7、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8、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
                  
                      9、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規則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
                  
                      10、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兼任限制
                  
                      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現任監事、被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員、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四十一條  會議記錄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完整、真實。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或授權代表當場記錄,會議結束后,所有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對于記錄錯誤、不當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補充。
                  
                      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棄權或反對意見的董事,可以要求將其棄權或反對的意見及理由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中。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日后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二條  通訊表決
                  
                      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會議資料及會議表決票以傳真、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專人送達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交換意見,并且應當將表決意見以傳真或信函的方式提交公司董事會秘書。自董事會秘書收到全體董事過半數提交的表決意見文本之日起,該董事會決議即生效。
                  
                      為保證公司檔案的完整、準確性,凡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秘書應在最近一次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其他方便適當的時間內,要求參加前次會議的董事補簽前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四十三條  決議的執行與監督
                  
                      每次召開董事會,由董事長或責成專人就以往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有權就歷次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向有關執行者提出質詢。
                  
                      董事會秘書要及時向董事長匯報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將董事長的意見如實傳達有關董事和公司經理班子成員。
                  
                      董事會秘書可以通過搜集和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溝通等方式,協助董事會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董事會可以要求經理層成員向董事會口頭或書面匯報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及公司的重大生產經營情況。
                  
                      第四十四條  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1、公司,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章程或公司章程,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3、股東大會或公司股東大會,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4、董事會或公司董事會,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董事或公司董事,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監事會或公司監事會,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7、監事或公司監事,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8、董事長或公司董事長,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9、總經理或公司總經理,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10、經理層成員,指四川成飛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11、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以法律為準
                  
                      本規則的任何條款,如與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政府規章相沖突,應以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政府規章為準。
                  
                      第四十六條  以《公司章程》為準
                  
                      本規則的任何條款,如與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沖突,應以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為準。
                  
                      第四十七條  制定
                  
                      本規則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四十八條  解釋權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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