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項目完成建設后,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后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按單獨類別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所采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企業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新建企業應建立生產一致性管理體系,保證實際生產的產品與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相符。對企業生產未經許可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建企業承諾履行情況、售后服務保障情況、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建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進行抽查,對不能保持生產準入相關條件或已經破產的企業,依法撤銷、注銷或暫停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暫停期間,企業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變更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準入管理的監管及法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
二、試制樣車技術要求
附件一


